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有限公司与中建三**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限公司、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分别送达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程序的申请。但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拒不交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中**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的本案执行费应该交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应负担的本案执行费,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交纳。否则本院依法恢复北海**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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