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薜**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薜**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薜**及其辩护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前被告人薜**因家庭琐事与其妻丛*及家人产生矛盾,导致薜**不满。2015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许,薜**来到某小区一单元602室岳父母家拜年,期间因商量薛**(薜**与丛*之子,未满周岁)的抚养问题时,薜**与岳母代某甲发生激烈争吵,薜**愤恨而离开。在离开该处后不久,心怀不满的薜**又回来,从房间里将其子薛**抱到客厅南面的阳台,打开窗户将薛**从六楼扔出窗外,致使薛**坠至该小区7栋一单元楼梯出入口前的花圃中,并持刀对丛*进行威胁。后从某乙从602号房跑到楼下花圃中将薛**抱起,放在一辆汽车上准备送往医院抢救,薜**从车上将薛**抢走并骑上电动车回到位于广东路的工地宿舍,与家人商量后再用电动车送薛**到北**民医院治疗,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符合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薜**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是因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和家庭琐事引起,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极小;2、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充分证明了薜**因患癫痫导致人格改变,于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3、薜**认罪态度好,且得到其妻子丛*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对薜**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薜**系××患者。其与妻子丛*于2013年11月15日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丛*及家人对薜**的家庭经济状况常表示不满。因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薜**与丛*双方家人于2014年5月从内蒙古老家来到北海市居住。2015年春节,丛*因与薜**闹矛盾后带着儿子薛**(2014年6月10日出生,未满周岁)在娘家过年。2015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许,薜**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某单元一单元602号房*父母家拜年,期间因商量薛**的看管问题,薜**与岳母代某甲发生激烈争吵,薜**愤恨而离开。离开该处后不久,薜**又返回来,从房间里将儿子薛**抱到客厅南面的阳台,打开窗户将薛**从六楼扔出窗外,致使薛**坠至该小区7栋一单元楼梯出入口前的花圃中,随后薜**持刀对丛*进行威胁。后丛*之弟从某乙从602号房跑到楼下花圃中将薛**抱起,放在一辆汽车上准备送往医院抢救,薜**从车上将薛**抢走并骑上电动车回到北海市广东路工地宿舍,与家人商量后再用电动车送薛**到北**民医院治疗,后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符合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薜**在送薛某乙到医院抢救时被抓获归案。2015年3月17日,南宁**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薜**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薜**因癫痫所致人格改变,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薜**的妻子丛*对薜**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薜**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接处警信息表、出警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0日10时30分,北海市公安局高德边防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北海市海城区某小区7栋6楼有人把一名婴儿从楼上扔下。该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经了解被告人薜**因家庭问题与妻子丛*吵架将八个月的儿子从六楼扔出掉到一楼绿化树丛中,男婴已被送医院抢救。随后民警前往北**民医院查看情况,并在该医院将薜**抓获。同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审讯,薜**对将儿子薛*乙从六楼扔下的行为供认不讳。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薜**与丛*、被害人薛**的基本情况及关系,其中薜**与丛*于2013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0日生育薛**。薜**作案时已成年。

3、薛*乙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证实被害人薛*乙被扔下楼后于当日11时58分被送入北**民医院抢救,当日12时40分死亡。

4、刑事谅解书,证实薜**的妻子丛*对薜**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薜**从轻或减轻处罚。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处方笺及《证明》,证实薜**因患××曾于2008年至2010年到山西省**卫生所由张**医生治疗。

6、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扣押提取以下物品:(1)从薜**父亲薛*丙的手机提取并拍照薜**姑姑薛**转发的丛*所发信息,信息内容主要为丛*因房屋问题,质问并辱骂薛**;(2)从北海市海城区某小区602号房内提取了菜刀一把;(3)提取被告人薜**案发时所穿的蓝色牛仔裤一件、棕色休闲皮鞋一双、外套一件及手机一台;(4)提取被害人薛**死亡时所穿的连衣裙、秋衣、棉裤各一件;(5)提取案发时薜**所穿裤子左腿上部薛**排泄残留物;(6)2014年4月26日提取薜**、丛*的血样作DNA作比对。

(二)证人证言

1、李*证实,2015年2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其在家里听到小区外面有女子哭声,出门问邻居发生什么事,邻居说对面房子楼上的夫妻打架把小孩扔下楼了。过了一会,被扔下楼小孩的舅舅跑回来告诉他们说小孩被他爸爸抢走了。接着其就打110报警,不久民警来到。

2、丛*(薜**妻子)证实,其与薜**婚后,由于发现薜**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为此其经常与薜**争吵并提出离婚,其母亲代某甲也骂薜**穷,对此薜**很生气。他们来到北海市居住后,在内蒙赤峰老家的房子交给薜**的姑姑薛**保管。案发前一个星期,因薛**不让其亲戚到其老家房子居住,其发信息骂了薛**,薜**要其向薛**道歉,其不肯,为此其家与薜**家闹得很不开心。2015年春节其赌气带着儿子薛**在娘家过年。2015年2月20日(年初二)上午9时许,薜**来到其娘家居住的北海市海城区某小区602号房给其家人拜年,临走前其母亲叫住了薜**,对他说让他母亲带孩子,让其回内蒙那边的工厂上班挣点钱。由于之前发生过不愉快的事,薜**听其母亲这样说,便与其母亲大声争吵起来,其母亲生气地说过完年就把小孩送到薜**家,薜**听后摔门走了。约五六分钟后,薜**又开门进到其房间,气呼呼地抱起薛**出了房间。又过了五六分钟,其听到姥姥程某乙大喊一声“孩子啊”,其马上从房间冲到到客厅,看到其姥姥站在窗户往下望,其也冲到窗户往下望,但没看到孩子,这时薜**像发疯一样手持一菜刀对着其,特别暴躁,嘴里还大喊着“都是你作的”,其连忙跪下认错并求薜**去救孩子,薜**把菜刀扔掉往门外跑。其往窗户外看到其弟从某乙抱起小孩跑到小区里的一辆小车准备送医院,但薜**追上把小孩抱过后就开电动车往外走。后其与家人赶到医院时小孩已无法救活。

其不清楚薜**是否有××史,但此次薜**扔儿子下楼,主要是薜**平时承受的压力较大,发生家庭纠纷双方均有责任,且薜**事后也主动送儿子去医院抢救,其理解并愿意谅解薜**的行为,希望可以从轻或减轻对他的处罚。

3、代某甲(丛*母亲)证实,其女儿丛*婚后发现薜**家里穷,为此一直埋怨介绍人薛**。案发前因为内蒙老家的房屋问题,丛*发信息骂了薛**,薜**知道后很生气,要丛*向薛**道歉,但丛*不肯,为此2015年春节丛*也不带儿子回薜**家过年。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薜**来其家拜年,其看到薜**脸色不太好。因商量外孙薛**的看管等问题,薜**与其在丛*的房间内发生过争吵,薜**生气摔门而去,过了约十分钟,薜**再次返回房间将薛**抱走,一两分钟后其听见客厅老人哭喊声,其和丛*赶到客厅才知道薜**把小孩扔下楼了,薜**还手持一把菜刀指着丛*生气地说“都是你们逼的”,丛*蹲下认错并求他去救儿子,薜**便扔掉菜刀走下楼去。后其儿子从某乙从楼下回来说小孩给薜**抱走了。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

4、丛*丙(丛*父亲)证实,案发前其女儿丛*因为内蒙老家房屋的事情发信息责怪薜**姑姑,结果薜**家人知道后很生气,怪丛*不尊重老人,闹得两家人很不开心。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薜**来其家拜年,临走时其老婆代某甲叫住薜**,让薜**的母亲带外孙薛*乙。薜**说他不管孩子,然后又扯到以前不愉快的事,薜**生气摔门而去。约十几分钟后,薜**又返回来,直接进房间抱过薛*乙走到客厅,接着其在房间内听到有人说小孩没了,其马上跑到楼下找小孩,后叫人帮报警后在小区门口看到薜**一只手抱着小孩一手骑电动车出了大门。

5、程**(丛*外婆)证实,薜**来给大家拜年时,其和亲家丛*丁、张**在客厅看电视,薜**和丛*、薛**及其女儿代某甲、外孙从某乙在房间里面。后其看到薜**抱着薛**从屋间走出来,冲着客厅的人说“你们别后悔”,然后走到客厅阳台打开一扇窗户,两只手托住薛**用力扔出窗外。其看到这情景吓蒙了,接着薜**不知从哪拿出一把菜刀,将丛*逼到阳台边上不知说了什么,后把菜刀扔掉走了。从某乙冲下楼将小孩抱起来,薜**也跟到楼下。其女婿丛*丙立刻报了警,没多久民警来到。

6、从某乙(丛*弟弟)证实,案发当日9时许,其在房间睡觉,其父母和姐姐丛*、外甥薛**也在房间内聊天玩,其醒来看见姐夫薜**走进房间把外甥抱走,过了约十分钟,其听见母亲和外婆的哭声,其母亲叫其到楼下找外甥,其跑下楼看见外甥仰面躺在草丛里,哭声很小,其把外甥抱起来,外甥身体和骨头象断了一样没有力气,其感觉他快不行了,就抱着外甥跑向一个司机,求那个司机开车送他们去医院。正关好车门时,薜**开电动车过来把外甥抢走了,其没追上便跑回家告知家人。

经从某乙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悦发花园三期幸福苑7栋602号楼下的绿化带中间位置是被害人薛**坠地的地点。

7、丛**(丛*爷爷)证实,案发当日上午薜**来其家拜年,后不知什么原因与丛*争吵起来。薜**抱着儿子薛**走到客厅的阳台处,双手用力把小孩扔出窗外。从某乙哭着跑下楼,薜**还拿一把菜刀逼着吓瘫坐在阳台的丛*,后扔掉菜刀一边骂着一边往楼下走。其跟着往下走时在五楼楼梯阳台看到从某乙抱着小孩放在一辆出租车上,薜**把小孩从出租车拽出来,一边抱着小孩一边开电动车走了。后医院那边打电话回来说小孩已死亡。

8、张**(丛*奶奶)证实,大年初二那天薜**来给他们拜年。他共来两次,第一次来时其与老公丛*丁及丛*外婆等几位老人在客厅看电视,没注意他在干什么,第二次回来后见他从屋里抱孩子出到客厅,其听见丛*外婆“哇”的一声哭起来,边哭边说:“完了,完了”,其才知道薜**把小孩子扔下楼了。

9、张*甲证实,案发当日上午其在悦发花园三期6栋的楼梯口下面玩耍时,突然听到背面“咚”的一声响,其转身回头看但没见什么,抬头看到对面六楼窗口有两个女的一前一后站着,又哭又喊。约一分钟后,一个十几岁的小年轻从楼上跑下来,在小区地面的草丛中抱起一个小孩,楼上有个女的在喊孩子还活着吗,那小年轻说还活着,接着抱着小孩往小区门口那边走,有一个男的骑电动车追过去,边骑边喊“把孩子给我”。下面的事其看不到了。

10、谭*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时20分,其在家听到对面房有争吵声和小孩哭的声音,就从房门猫眼看过去,看到对面房有两个老人睡在客厅地板上,接着听到刀掉地板的声音。其走到自家阳台往楼下望,看见一个十多岁的青年仔从花圃里面抱出一个昏迷的小孩,慌慌张张想救助的样子,后拉开一辆汽车驾驶室,把小孩放进汽车里,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开电动车过来打开车门,把那小孩抱起来开电动车往小区外逃跑。那个十多岁的青年仔回到其家对面的602号房后,其问发生什么事,青年仔说蓝衣服的人是其姐夫,其姐夫把其外甥从楼上扔下楼了,并说其姐夫拿菜刀恐吓他们,但没砍他们。

11、薛**(薜**父亲)证实,其儿子薜**六岁时曾患过忧郁症,病发时会发呆,脾气暴躁,试了很多偏方没效果。2006年开始经人介绍到山西省太原市洪南卫生所,由院长张**治疗过,后一直吃药。案发前薜**与丛*曾因小孩的看管问题及老家房屋问题闹过矛盾。案发当日上午其在广东路立交桥工地的工棚里时,薜**抱着儿子薛**来到其跟前说“快救救孩子”,其问是怎么弄的,薜**说是被摔下楼的,其听了连忙和薜**一起送小孩到医院抢救。当时小孩在其怀里呻吟,不停的哼哼。经抢救了一段时间,医生说小孩救不了了。后丛*的外婆告诉其是薜**把小孩从六楼扔下去的。

12、薛**(薜**大哥)证实,其弟薜**十几岁时发现有过精神忧郁症,吃过药,医生嘱咐过不要刺激他。案发前其家与丛*家因薜**儿子的照看等问题发生过矛盾,后通过老乡张**调解过。案发当日早上其与薜**一起吃早餐,看见薜**眼珠有点发直,后他说去接小孩。不久其父亲打电话来说薛**从楼下摔坏了。其连忙赶到医院,看到薜**和父亲送小孩做各项检查,警察来到后把薜**带走了。

13、张*乙证实,其与薜**、丛*两家在老家内蒙古就认识,薜**和丛*婚后便搬来北海,因结婚时薜**家买婚房借了些钱,以及他们两家人到北海后因参与传销被骗了很多钱,所以两家人经常因钱的事闹矛盾。丛*一闹矛盾就回娘家住,经其劝说才回去。其给他们调解过几次。

14、张**证实,其是山西**洪南社卫生所医生,四十年前即在卫生所从医,主治××和常见疾病。××患者薜**的一张处方笺是其开的,上面开的药是治疗××的,一般患者来病的周期是三年,故其出具的证明证实薜**治疗时间是2008年至2010年。因多年来医治的病人太多,其不太记得病人薜**的样子和治疗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薜**供认,其以前得××,曾去山西省太原治疗过,其与丛*结婚后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丛*一有矛盾就对她母亲代某甲说,代某甲就上其家骂其祖宗三代,还经常看不起其,嫌其家里穷。因加入传销组织,其与丛*两家人于2014年5月来北海居住。案发前几天,因老家房屋看管事情,丛*发信息骂其姑姑,为此事其心里很不爽。2015年春节,其想接丛*和儿子薛*乙回家过年,但丛*不搭理其。案发当日上午9时,其来到岳父母家拜年,后因薛*乙的看管问题和丛*发信息骂其姑姑的事情,其与岳母代某甲产生激烈争吵,代某甲叫其把小孩接回去,丛*也叫其滚,其生气地摔门离去。回到住处后,其心里还是想接儿子回来,于是又开电动车回到岳母家。见到他们全家人都不搭理其,其更加生气,便走进丛*房间抱过儿子来到客厅,客厅里的人也不说一句话,其寻思大家都不关心一下,于是心里更来气,脑子一片空白,便拉开客厅的窗户把儿子从楼上扔下去。客厅的老人见状哭喊起来,大家都来到大厅。其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正在阳台往下看的丛*说“都是你们逼的”,丛*认错后其将菜刀扔下便跑下楼。看到丛*弟弟正抱其儿子送进汽车,其开电动车过去把儿子抱过来,回到广东路家里拿钱后,与其父亲一起送儿子去医院抢救。后公安民警来到医院将其带走。

经其辨认,北海市海城区某小区7栋1单元602号房间内从客厅走向阳台的窗户是其将儿子薛*乙扔下楼的地方,该房屋楼下对面的垃圾桶旁边位置是其骑电动车追上并将薛*乙从车上抱下带走的地点。

(四)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经公安民警现场勘查及被告人薜**指认现场,案发现场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某小区7栋1单元602号房,房内客厅南侧阳台玻璃推拉门呈开启状态,阳台窗户有八扇铝合金窗,该窗台距地面16.5M;被害人坠落处位于7栋1单元楼梯出入口的东南侧距7栋楼宇南墙墙根6.9M处的花圃中,有一个24㎝×32㎝的凹陷痕迹,地面树枝有新鲜的折断痕。

(六)鉴定意见

1、北公物鉴(法病)字(2015)2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25日10时至13时30分,法医对被害人薛**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经尸检所见,薛**有多发性颅骨骨折,右硬脑膜破裂,右颞叶广泛脑挫裂伤,双侧额叶、颞叶及枕叶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结合医院病历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薛**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损伤死亡。损伤方式:根据死者体表损伤表现为少量散在的擦挫伤或皮下出血,损伤比较轻微,而颅脑损伤严重,且胸腹腔有肋骨骨折、纵隔出血、双肺下叶挫伤、左侧后腹膜广泛出血等闭合性损伤,其损伤符合外轻内重的特点。鉴定意见为:薛**符合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薜**、丛*血液与薛*乙血液样本经DNA鉴定,15个STR基因座检验结果符合孟**遗传规律,即薛*乙是薜**和丛*的亲生儿子。

3、南医司*(2015)精鉴字第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南宁**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薜**作案时意识清淅,有作案动机,对作案行为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但因其患有癫痫所致人格改变,受到病态人格的影响,致使其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鉴定意见为:被告人薜**因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于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鉴定意见书已分别告知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薜**。

(七)视听资料

光盘7张,证实:1、薜**指认作案现场的视频录像经过;2、公安民警审讯被告人薜**的录像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薜**是否因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于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经查,薜**因患××曾于2008年至2010年到山西省**卫生所由张**医生治疗,至结婚前一直吃药。婚后其妻子丛*一直因其家庭条件不好经常与其争吵并提出离婚,其岳母也嫌其家穷,且因借钱买房及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欠债较多,致薜**长期生活在压抑之中;案发前薜**与丛*因家庭纠纷再次发生矛盾,案发当日又因薛**的看管问题,薜**与其岳母产生激烈争吵,致其一气之下将儿子扔下楼。薜**作案时意识清晰,但因其患有癫痫所致人格改变,受到病态人格的影响,致使其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经司法鉴定其于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有书证处方笺,证人薛**、薛**、丛*、张**证言,被告人薜**供述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薜**的辩护人提出薜**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薜**因与其妻子及岳母产生矛盾而将其儿子薛*乙从六楼扔至楼下,非法剥夺薛*乙生命,并致薛*乙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薜**曾患××,经司法鉴定,其因癫痫所致人格改变,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薜**的犯罪行为已得到其妻子丛*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薜**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薜**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薜云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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