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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唐**、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军诉被告唐**、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35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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