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15904元、受理费3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林市分公司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90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并向本院确认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及交纳了本案执行费14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

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188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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