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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精**有限公司与陈*、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梁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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