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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盛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盛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此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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