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有限公司与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原告北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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