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珠诉被告莫**、河池市**流有限公司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珠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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