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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防城港分行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电厂、防城港**镇造船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防城港分行与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电厂、防城港**镇造船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6951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防城港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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