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陆**、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张**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自动交纳了执行款项,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陆**、邱**申请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王**、陆**、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的(2014)鱼执字第765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