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柳州市**有限公司、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在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在来宾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收入人民币213475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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