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山县**有限公司与李*、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山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李*向灵山县**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二、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三计收)被执行人李*付清利息23400元;三、被执行人李*向申请执行人付清30000元违约金;四、被执行人黄**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3213案件、服务费43000元,执行受理费5249元由被执行人李*负担。被执行人李*、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李*、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2015)灵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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