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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与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蓝*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调查辩论,书记员劳*担任记录。上诉人蓝*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平**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上诉人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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