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山县**有限公司与张**、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陈**、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山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陈**、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张**、陈**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张**、陈**共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张**、陈**共同支付律师服务费4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四、被执行人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15303元给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本案执行受理费14223元由被执行人张**、陈**、何**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张**、陈**、何**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张**、陈**、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陈**、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2015)灵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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