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北海**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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