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罗**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