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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李*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和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欧*胜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贺八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胜、李*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决:一、被告人欧*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李*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欧*胜、李*和非法侵占的款项。宣判后,被告人欧*胜、李*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检察机关对本案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2月21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未按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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