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贺**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庭审。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4元,减半收取7362元(原告广**土有限公司已预交7362元),由原告广**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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