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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甲、翟*乙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富川**人民法院审理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乙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翟*甲、陈*、翟*丙、岑*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4)富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并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宣判。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翟*甲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3日,上诉人翟*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翟*甲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翟*乙、陈*、翟**、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翟*甲及原审被告人翟**、陈*、翟**、岑*犯贪污罪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翟*甲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不准许上诉人翟*甲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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