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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田*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诉被告田*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莫*及代理人李**,被告田*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没有多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田*乙。由于婚前两人对彼此了解不深,导致刚开始结婚就产生矛盾,时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开始恶化,原告并因此于2007年去广东打工,两人之间一年多都没有联系。原告回家后两人的关系也没有半点好转,被告爱赌钱,经常出门与他人赌钱对家对孩子不管不顾,从未主动给钱家用,原告忍不住说被告几句,两人又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漠,最后竟无话可说。2011年10月份,原告再也无法忍受与被告形同陌路,就带着女儿外出打工,自此两人很少再联系。原告认为,两人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大,兼之两人时常争吵,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两人从2011年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有4年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400元,医药费、教育费凭发票各承担一半直至女儿成年为止,并由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生育有女儿田*乙;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户籍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田*甲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是认识后双方自愿结婚,并生育有一女儿,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诉状中诉称被告爱赌钱,对家庭对女儿不管不顾不是事实。被告家庭生活状况不如别人,生活有些困难,原告因此有见异思迁的想法,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也考虑女儿的生活成长,因此不同意离婚。被告庭上口头答辩称若原告同意给女儿给被告抚养,被告就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及汇款收据5张,证明被告经常汇钱给原告做家用,两人关系尚好,被告对家庭对女儿一直很关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都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田*乙。为了生活,被告到南丹大厂长坡选厂上班,被告2014年、2015年还经常转钱汇款给被告做家用。原告于2011年开始到外地打工,每年过年都会回家,两人开始聚少离多,原告认为被告不照顾家庭孩子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引发本案诉讼。

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若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谁生活更有利于起生活成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但是两人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对对方有一定的了解,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4年多两人才生育女儿田*乙,多年的共同生活也使两人建立了夫妻感情,女儿的出生也让小家庭更加稳定幸福。婚后两人因生活分开打工,两人聚少离多,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双方如果今后能相互信任,多沟通,多理解对方,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准予离婚,其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2014年、2015年还一直汇钱给原告做家用,被告仍然关心原告及女儿,对被告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两人仍能从归于好的答辩,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莫*与被告田*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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