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宜州山谷高级中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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