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申请执行张**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搬离位于柳州市桂柳路3号西4号门面,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申请执行陈**关于租赁合同纠纷(2014)鱼执字第826号一案,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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