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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