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黄*不服田东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17日林改期间给第三人黄*颁发编号为B451001415974的《林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黄*认为《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需先确定土地所有权,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黄*以先确认土地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