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全州县文**村民小组与全州**销合作社、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州县文**村民小组诉被告全州**销合作社、文**、文贤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全州县文**村民小组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全州县文桥镇文桥村委第一村民小组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州县文桥镇文桥村委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州县文桥镇文桥村委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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