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李*、鸡永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李*、鸡永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鸡永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与其妻子简**与200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被执行人鸡永菊与其丈夫林**与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被执行人李*与其妻子简**、现被执行人鸡永菊与其丈夫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鸡永菊与其丈夫林**、李*与其妻子简**的银行存款48557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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