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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吕**、吕**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吕**诉吕宗*(反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双方均以兄弟情谊为重,己和解处理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方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反诉),属于依法行使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吕**撤回反诉。

本案减半收取本诉受理费100元(原告己交100元),由原告吕**负担,本案减半收取反诉受理费100元(被告己交100元),由被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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