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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嘉**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嘉**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9元,由原告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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