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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榕**责任公司与欧**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云诉被告桂林榕**责任公司、李**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陆**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周**,被告桂林榕**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路桥、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桂林**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云医疗费1658元、交通费487元。

本案按小额速裁程序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桂林**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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