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与被告胡**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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