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阳**、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阳**、罗**、南宁市**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阳**、罗**、南宁市**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3元,经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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