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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志养与韦**、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志养与被告韦**、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志养以被告韦**、黄**已主动支付本案案款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志养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志养撤回对被告韦**、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覃志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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