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35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8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17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用其所有的桂MJ8978号小轿车一辆以485000元价格用于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吴**所有,申请执行人吴**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175元;车辆过户等费用由被执行人谢*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此终结本案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和解协议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初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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