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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吴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中,上诉人黄**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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