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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思旺镇镇南村社中村民小组与平南**加油站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南县思旺镇镇南村社中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思旺平安加油站排水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上诉人平南县思旺镇镇南村社中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7日签收一审判决书,其上诉期届满之日为2015年9月22日,但上诉人2015年9月28日才向本院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视为平南县思旺镇镇南村社中村民小组未提起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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