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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居店与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左居店与被执行人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未能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居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都法执字第248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谭**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左居店欠款人民币535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谭**至今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银行存款、查房地产、查车辆、查、查工商登记等,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三部车辆,本院执行另一案件中已裁定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未能予以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左居店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所有的三辆车辆,本院在执行另一执行案件中已进行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左居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谭**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和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都法执字第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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