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广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27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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