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秦**等与南**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秦**、刘**、刘**、刘*秀诉被告南**厂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秦**、刘**、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30元(缓交),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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