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三菱**)有限公司诉被告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菱**)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菱日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2621.5元,由原告三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