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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刘**,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368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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