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牟**诉被告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