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与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牟**诉被告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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