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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独任审判,书记员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通过网络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匆匆结婚。在儿子刚5个多月时,被告就在外有了情人,原告发现后要求其断绝关系,由此发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1月起诉离婚,原告没有同意离婚,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也以(2014)龙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的出轨违反了夫妻互相忠诚的基本原则,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梁*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因被告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存在过错,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严*与被告梁*甲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梁*乙随原告严*生活,被告梁*甲自2015年6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儿子梁*乙抚养费700元,直至其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离婚后,被告梁某甲每周可探视儿子一天,具体时间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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