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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航与韦*、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航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航,被告韦*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及4月4日向原告共借款200000元,声明2015年5月12日前还清,到之后只偿还了30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还无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0%,从2015年3月29日起计至2015年8月25日止)。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借据》四份,最后一张借条是前面两张借条的归总和结算,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及2015年3月共向原告借20万元的事实。2、《银行流水》一份,证明原告已将借款转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韦*辩称,借款200000元是事实,但被告已经偿还了45000元,除原告认可的30000元外,2015年8月26日又偿还了5000元,还有10000元的偿还依据待后再提供。另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归还3万元利息无法律依据。

被告当庭递交一份《转账汇款凭证》,证明被告韦*已经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的本金。

被告马**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2015年4月4日被告韦*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向原告共计借款200000元(2015年3月29日50000元,2015年4月4日150000元),原告均于当日通过银行将相关款项汇至被告韦*账号。2015年5月31日,被告马**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上述借款的同时,载明:韦*立据承诺付宁航利息200元/天,即日利息为本金1‰…2015年5月12日为本金加利息还清期限,但韦*只于2015年5月4日还款叁万元整,目前还欠本金含壹拾柒万元整加利息未还,未兑现承诺…本人马**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本金壹拾柒万元整和2015年3月29日计起至日利息1‰一并还清给宁航,立此为据。…借款人:马**…2015.5.31。2015年8月25日,两被告因未能偿还借款而再次延期,并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韦*因生意周转于2015年8月25日向宁航借贰拾万人民币,于2015年9月25日还清。借款人:韦*…2015年8月25日…马**。该借条中的本金实际为之前的170000元本金加双方结算后认可的30000元利息相加而成。2015年8月26日,被告韦*汇款5000元给原告宁航,原告认为是利息,被告韦*认为是本金。之后,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30000元(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从2015年3月29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据》,能够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仍欠170000元本金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问题,2015年5月31日的《借据》显示当时的欠款本金为170000元,故本案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5月31日,而原告诉请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2015年8月26日汇款5000元给原告宁航,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给原告宁航;

二、被告韦*、马**共同向原告宁航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韦*、马**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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