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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