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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