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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与广西驰**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蓝**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司)及一审第三人卢**、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百色中院(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桂民申字第6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由审判长韦**、代理审判员肖**、谢**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的委托代理人樊**,驰**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启作,卢**及卢**、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耀中到庭参加诉讼。因代理审判员肖**工作变动,本院依法另行由审判长韦**、代理审判员谢**、刘*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1年4月18日,一审原告蓝**将一审被告驰**司诉至法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右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一、驰**司应支付蓝**住院伙食补助费24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2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2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36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6288元,护理费3000元,共计65900元;二、驳回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驰**司负担。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百色**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右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驳回蓝**的诉讼请求。蓝**不服重审判决,提起上诉。百色**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蓝**称,有证据证明驰**司与蓝**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驰**司也认可蓝**是其职工;原判决认定蓝**与驰**司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驰**司辩称,蓝**与驰**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一审第三人卢**、周**辩称,蓝**是由第三人聘请的,是雇佣关系;蓝**和驰**司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百色**民法院(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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