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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林**担任记录。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韦*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2009年3月原告与被告在福建打工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韦*乙。原告怀孕期间,发现被告通过网络与异性裸聊,双方为此事发生争吵。原告坐月时,被告频繁与异性裸聊、夜不归宿、赌博,且到处欠赌债。2013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吸毒,原告劝被告戒毒,被告不听还骗原告吸毒。2013年9月28日,被告被送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不顾小孩与家庭,且吸毒,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韦*甲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裸聊和赌博欠债不是事实,被告是好奇吸了少量毒品,被告在强制戒毒时,原告曾写信给被告说她愿意等被告出来,戒毒期间双方感情是较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在被告已经戒毒成功,并重新做人,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告彭*与被告韦*甲外出福建省务工时相识谈婚。××××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到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儿子韦*乙。此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10月26日,被告韦*甲因吸毒被送到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3年11月19日,被告被转送到广西南宁罗*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强制戒毒。被告在戒毒所戒毒期间,原告曾多次到戒毒所探望被告。2015年11月19日,被告戒毒期满出来。2016年1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以上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是自主自愿结婚的,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吸毒,加上平时不注重交流和沟通,缺乏相互信任,产生矛盾后各自埋怨,互相指责所致。被告现已戒毒成功,只要今后双方多些互谅互让,多些关心对方,少些指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婚姻现状等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彭*与被告韦*甲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户名:玉**政局,开户银行:农行**行营业部,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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