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黎**等与谭*、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黎**、廖**、李*诉被告谭*、太平洋保**中心支公司、贺州市**责任公司、贺州市**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黎**、廖**、李*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黎**、廖**、李*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黎**、廖**、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24元,实行减半收取为5462元。由原告李**、黎**、廖**、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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