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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梁**、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15)容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梁*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10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6元(上诉人陈**申请缓交),由被上诉人梁**负担1253元,梁*负担12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上诉人陈**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05.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上述诉讼费用限义务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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